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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 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8-22   来源:总工会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总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眼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建立以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为重点的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全面加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建设,根据省总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建设重要意义

当前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大局和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加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建设,及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困难职工等群体提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是关注民生、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是工会参与社会管理、防范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着力点。建立以工会系统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点为主体,整合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等部门力量,参与共建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有利于实现法律援助快捷化、审查高效化、服务零距离,提升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化解率,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设置

1.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延伸服务触角,全面推进在劳动争议案件较多、职工诉求集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工作,工作站统一命名为:xx市、区总工会驻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工法律援助站。通过派驻的形式,由工会安排专门人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指定的固定场所,开展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咨询、调解疏导和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先行设立法律援助站的,可以依托其阵地平台挂牌,加载职工法律援助站功能,形成共建共享、共同服务的格局。

2. 进一步加强各级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建设。全面推进辖市、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和街镇(园区)职工法律援助站建设,按照有专门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对外醒目标牌、有规范服务流程、有基础台账资料、有充足经费保障等“六有”的规范化要求,进行找差、改进和提升。各辖市、区、街镇(园区)可依托区域职工活动中心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同步设立网上法律援助站,方便职工及时就便寻求法律帮助。各辖市、区总工会要加强对所辖区域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建设的督查、指导和经费投入,确保我市到2022年全面建成高质量方便快捷的职工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3. 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进一步加大力度,吸纳更多口碑较好、专业力量较强、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劳动争议调处和职工劳动权益维护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职工法律援助事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优秀律师,加入到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事业中来,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服务的能力水平。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近5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相关处分、至少有6名执业律师、执业律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曾受过法律和纪律处分、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等基本条件。

三、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监督管理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以及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职工法律援助站,业务上接受所驻单位和同级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以及律师事务所为职工法律援助站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和条件,同级工会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主要职责

1. 开展有关劳动保障、工会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提供法律咨询。

2. 开展劳动争议裁前调解、诉前调解,协助职工做好裁审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的裁调对接和诉调对接等相关工作。

3. 对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初审,指导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报送同级工会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法律和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

4. 对职工反映的其他问题,可以指引其前往相应的职能部门去反映解决。

5. 做好日常接待、咨询登记、援助案件材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6. 其他需要协助工作的事项。

五、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工作流程

1.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工作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并做好登记记录。

2. 对简单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立案前调解,或者参与裁判机构委托或邀请参与的其他劳动争议的调解。

3. 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要初步审核,指导符合援助条件的职工或职工代表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法律援助。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及时上报同级工会。

4.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对拟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形除外)按职工法律援助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工会援助条件的,由同级工会负责人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援助工作者,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 各辖市、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法律援助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如果需要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补贴的案件,需要书面报经市总工会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

6. 职工法律援助是全市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承办工会可以根据情况将自己受理的职工法律援助案件流转到司法部门办理,也可以承办由司法部门指派的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六、其它工作要求

1.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援助对象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

2. 工会公职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或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工会阳光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派驻法院值班的律师可以作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3.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受同级工会管理和监督,依法承办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指定的援助事项,应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收取受援人费用,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4. 各辖市、区总工会要会同当地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职工法律援助站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解释和指导,协商解决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5. 各辖市、区总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建设,不断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市总工会将定期通报各地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具有示范性的好经验进行推广,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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