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咨询 |
信件内容: | 咨询什么人员属于是老工伤人员? |
留言时间: | 2020-01-14 |
回复时间: | 2020-01-21 |
回复内容: | 根据《关于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常州市老工伤人员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1、1996年7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目前仍与工伤时所在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2、1996年6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符合办理工伤条件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现其受伤时所在单位按工伤管理并经委托鉴定达到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 |
回复单位: | 市总工会 |
主办单位:常州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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