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问题的咨询 |
信件内容: | 您好,个人情况是:2017-2020年签订第一次三年期合同(按照A公司要求和人才市场签订派遣制劳动合同,合同上有公司公章,实际服务单位为A公司,工资和个人部分的社保全部由A公司网银支付、代扣,个人和公司部分的社保由人才市场代收代缴),2020-2022年签订第二次两年期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全部由A公司网银支付,社保由A公司代扣代缴。2022年即将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本人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A公司提出不接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肯签订两年期合同,并以第一次是和人才市场签订为由,不属于和单位签订的合同,因此不符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工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想咨询一下,以上两次劳务合同签订情况是否符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务合同”的条件?A公司提出第三次依旧签订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是否合规?本人能否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若单位不同意且一直拖着不续签,能否要求支付相应补偿金? |
留言时间: | 2022-07-12 |
回复时间: | 2022-07-14 |
回复内容: | 您好!本会于2022年7月13、14日与您就所关心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了沟通和电话解答。 |
回复单位: | 市总工会 |
主办单位:常州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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