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渚镇总工会以法护“新”·共创和谐 送法进企业 |
发布日期:2025-05-21 来源:溧阳市总工会 |
5月20日,社渚镇总工会联合妇联走进青虾学院共同开展了一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妇女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普法活动。此次活动旨在让企业女职工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提升女职工的法律素养和维权能力。 现场邀请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傅丽律师,傅律师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具体的案例,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多个方面。从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讲起,强调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 针对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特殊情况,讲师重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女性在特殊时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给予女性特殊的保护。 在离婚财产分配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给予照顾和补偿,这对在婚姻中往往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家务事项的女性来说,是重要的权益保障。此外,讲师还解读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偿还,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单方举债,未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保障了妇女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合法权利。 活动过程中,傅律师还设置了互动环节,鼓励女职工提出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女职工们积极参与,就婚姻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应对、女职工孕期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傅律师一一耐心细致的解答,为女职工们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 社渚镇总工会的工作人员还在现场发放了民法典宣传手册、妇女权益保护宣传资料等,共计50余份。这些资料内容丰富,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以及职工维权的途径和方法,方便职工在活动后继续学习和查阅。 此次送法进企业活动得到了企业职工的一致好评。许多女职工表示,通过这次活动,她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更加清楚了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今后,社渚镇总工会将继续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不断扩大法律知识的普及面,提高职工的法律素养,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发展贡献力量。(王惠) |
主办单位:常州市总工会
地址:常州市和平北路166号
电话:0519-88106128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