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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会会员免费专享保障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05-25   来源:保障部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常州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推行普惠服务发放工会服务卡的实施意见》(常工发[2014]67号)文件精神,制定《常州市工会会员免费专享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内容

第一条  在职工会会员持有效工会服务卡(以下简称工会卡)可享受工会会员免费专享保障。在保障期内,住院可享受常州工会组织的慰问,首次确诊患特定8类重大疾病、首发一至六级工伤或工亡可享受补助金。

二、保障对象

第二条  持有效工会卡的本市在职(年龄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工会会员。

三、保障内容

第三条  在保障期内,保障对象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服务:

(一)住院慰问

在保障期内住院,个人单次支付(现金+个账)超过1000元的,常州工会组织给予200元慰问金。同一保障期内只享受一次。

(二)大病补助

1.患重大疾病,可获会员免费专享保障补助金5000元。

2.本《办法》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8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1)肝癌。

(2)胰腺癌。

(3)淋巴癌。

(4)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5)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8)良性脑肿瘤开颅术或放射治疗。脑的良性肿瘤,指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未实施开颅切除手术的脑垂体瘤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注:(1)至(3)条中不包含原位癌及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肝癌、胰腺癌、淋巴癌。

3.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经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常州市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认可的其它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由被保障人所在工会组织申请领取会员免费专享保障补助金。

4.被保障人发生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中1类以上的,会员免费专享保障补助金的支付只以其中1类为限,支付会员免费专享保障补助金后,本保障期内保障服务即告终止。

(三)工伤补助

1.工亡、一级、二级工伤,可获保障补助金10000元;

2.三级、四级工伤,可获保障补助金8000元;

3.五级、六级工伤,可获保障补助金5000元。

凭常州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鉴定书或工亡认定书,由被保障人所在工会组织申请领取会员免费专享保障补助金。

四、除外事项

第四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享受保障服务: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非首次所患重大疾病;

2.被保障人未在常州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常州市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认可的其它医院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

3.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工伤鉴定)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4.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第五条  被保障人有第四条第3款所指的行为,保障服务随即终止。

第六条  不属于本保障范围内的住院、重大疾病或未达到规定的工伤等级,不享受相应保障服务。

第七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以外住院、遭受的工伤(工亡)、确诊的疾病,不享受保障服务。

五、保障申请

第八条  持有效工会卡的在职工会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申请会员免费专享保障时,应填写《常州市工会会员免费专享保障申请表》,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和相关申请材料。

(一)住院慰问金的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免费专享保障住院慰问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被保障人所在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盖章的《常州市工会会员免费专享保障申请表》、被保障人的工会卡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病历、诊断书、出院记录(均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第十条  被保障人应在保障期内或出院之日起60日内递交申请材料,超出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大病保障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大病保障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被保障人所在工会盖章的《常州市工会会员免费专享保障申请表》、被保障人的工会卡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被保障人病亡的,须提供权益相关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住院医疗费收据复印件;

3.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出院记录(均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应在保障期内或被确诊之日起60日内递交申请材料,超出期限的不予受理。

(三)工伤保障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工伤保障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被保障人所在工会组织盖章的《常州市工会会员免费专享保障申请表》、被保障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被保障人的工会卡正反面复印件;

2.常州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鉴定书或工亡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3.被保障人发生工亡的,须提供权益相关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四条  被保障人应在保障期内发生工伤,在工伤鉴定(工亡认定)书下达之日起60日内递交申请材料,超出期限的不予受理。

六、给付

第十五条  具备给付职能的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收到保障申请后应及时研究,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付。住院慰问金、大病保障补助金、工伤保障补助金应汇入被保障人工会卡;被保障人病亡或工亡的,保障补助金可汇入法定受益人银行卡,不得以其它方式支付。

七、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8类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5年7月1日修订,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常州市职工帮扶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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