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明确清偿责任、重点领域治理、强化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政府及其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实现多方共治。二是规范工资支付。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三是明确清偿责任。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基础上,明确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对欠薪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四是强化各项制度。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五是强化监管手段。人社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条例》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为确保《条例》在我区全面有效执行,区总工会号召全区各级工会,要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共同参与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要突出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行业,突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易受出口贸易摩擦影响的加工制造业企业,以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其他企业;要将《条例》学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区根治欠薪工作的首要任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教育,迅速掀起学习热潮,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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