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效,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在办理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整体解散拖欠职工工资案件过程期间,首次启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职工工作期间应当报销的费用结算等进行专业审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五)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
经常州市金坛区人社局出具《委托书》,聘请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共计为397名职工申报的差旅费、人才补贴等费用5157993.25元进行专门审计,审定金额5138262.3元,实际核减差旅费19730.95元。上述核定费用经召集职工与该公司双方重新逐一进行确认,并由常州市金坛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出具了《劳动争议调解确认书》。经相关法定程序,截至2021年11月30日,常州市金坛区人社局已将上述费用全部代为发放到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社局工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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